Article 59

Amended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处以警告或者2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一)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从业人员不持证从业的;

(二)客运车辆未按规定喷印单位名称和监督电话的;

(三)不按照规定报送统计报表的。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