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的确定和保护区的划定第八条有效饮用水水源的确定,应当避开污染或者可能污染水体的建设项目和工程设施,与水功能区划、水环境功能区划、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及管理相衔接,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9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