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各旗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卫生健康、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提出确定本级饮用水水源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批准。

跨旗县区饮用水水源的确定,由用水地旗县区人民政府与供水地旗县区人民政府协商。协商不成的,由用水地旗县区人民政府和供水地旗县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