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按照优先保障居民生活饮用水的原则,统筹规划确定饮用水水源。

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