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的确定和保护区的划定第七条有效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按照优先保障居民生活饮用水的原则,统筹规划确定饮用水水源。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9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