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各级河长、湖长应当按照河长制、湖长制的有关规定组织领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内的地表水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治理等工作。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9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