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各级河长、湖长应当按照河长制、湖长制的有关规定组织领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内的地表水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