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市、旗县区生态环境、供水、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要求定期监测、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单位供水和用户水龙头出水的水质等饮用水安全状况,每季度至少向社会公开一次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9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