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辖区内饮用水水源及保护区定期巡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向生态环境、水行政等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9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