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珠海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严重损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级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