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第十七条有效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禁止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二)家庭分散畜禽养殖、野炊、露营、旅游、水上运动、游泳、垂钓、捕捞、清洗衣物等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