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第十八条有效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设施、场所、建(构)筑物和排污口等,依法应当搬迁、拆除或者关闭的,由属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对生态安全造成影响的,应当实施生态修复。地方法规 · 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