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设施、场所、建(构)筑物和排污口等,依法应当搬迁、拆除或者关闭的,由属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对生态安全造成影响的,应当实施生态修复。

地方法规 · 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