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禁止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

(二)从事采矿、采石等活动;

(三)设置从事危险化学品或者煤炭、矿砂、水泥等装卸作业的货运码头,水上加油站;

(四)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敞养、放养畜禽;

(五)修建墓地;

(六)丢弃及掩埋动物尸体;

(七)经营有污染物排放的餐饮、住宿和娱乐场所;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