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第十六条有效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禁止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一)设置排污口;(二)从事采矿、采石等活动;(三)设置从事危险化学品或者煤炭、矿砂、水泥等装卸作业的货运码头,水上加油站;(四)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敞养、放养畜禽;(五)修建墓地;(六)丢弃及掩埋动物尸体;(七)经营有污染物排放的餐饮、住宿和娱乐场所;(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