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七条有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予以核实。建设工程竣工后三十日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符合规划条件的,应当在十日内出具核实意见;对不符合规划条件的,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予以竣工验收备案,房屋登记机构不得为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8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