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依法向城建档案资料管理部门报送齐全、准确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