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本市支持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等医疗机构开展中西医协作诊疗模式,建立中西医多学科诊疗体系。

市和区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等医疗机构临床科室配备中医医师,开展中西医联合诊疗,将中西医结合工作成效纳入医院等级评审等考核体系。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