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本市支持中医药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鼓励建设中医药特色医养结合机构。

市和区中医药主管部门鼓励中医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增强中医药医养结合服务能力。政府举办的二级以上中医医疗机构应当设置老年病科。

市和区民政部门鼓励养老机构与中医医疗机构合作,开展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