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救治纳入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将中医医疗机构纳入传染病防治、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健全中西医协同疫病防治机制。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医药救治能力建设,充实中医药应急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建立中医疫病防治和紧急医学救援队伍,发挥中医药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作用。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制定中医药防治方案,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在预防、救治和康复中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医疗机构可以按照本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发布的中医药防治方案,开展中药预先调剂、集中代煎等防控工作。
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提升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能力,全面参与公共卫生应急处置,将中医药防治举措全面融入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推进应急设施建设。政府举办的二级以上中医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院感染管理科,有条件的可以设置急诊科和感染性疾病科。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