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中医药条例/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第十一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规划,举办中医医疗机构,扶持有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的医疗机构发展。鼓励医疗机构依托中医优势病种和特色疗法等,提升中医药服务水平。合并、撤销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改变其中医医疗性质,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意见。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