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规划,举办中医医疗机构,扶持有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的医疗机构发展。鼓励医疗机构依托中医优势病种和特色疗法等,提升中医药服务水平。

合并、撤销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改变其中医医疗性质,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