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置国医堂。

社区卫生服务站应当配备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执业医师。村卫生室应当配备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或者乡村医生。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