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中医药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本市健全与北京市、河北省等地区中医药发展合作交流机制,共建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平台,推进区域中医药服务、产业、教育、科研等协同发展。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