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公共媒体依法曝光不文明行为。

鼓励支持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平台和手机客户端等媒体积极开展文明行为宣传工作,宣传褒扬文明行为,批评不文明行为。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