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