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第三十四条有效广场、公园、商业经营场所、金融机构、文化娱乐活动场所、体育活动场所、医院、住宅小区等公共场所应当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并保持清洁开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设公共卫生厕所。鼓励农村居民建设卫生厕所,逐步取消传统旱厕。鼓励沿街单位向社会免费开放厕所。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