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第三十三条有效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配备爱心座椅、轮椅、母婴室等便民设施,设置“一米线”等文明引导标识。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