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第三十五条有效鼓励和支持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对背街小巷乱停乱放进行自我管理。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