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广场、公园、商业经营场所、金融机构、文化娱乐活动场所、体育活动场所、医院、住宅小区等公共场所应当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并保持清洁开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设公共卫生厕所。

鼓励农村居民建设卫生厕所,逐步取消传统旱厕。

鼓励沿街单位向社会免费开放厕所。

Local Regulations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