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定期开展环境卫生集中整治,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辖区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环境卫生集中整治。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