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培育文明乡风,自觉遵守乡村文明行为规范:

(一)保持房前屋后卫生、整洁,及时清理畜禽粪便,不堆放农家肥;

(二)不乱占耕地,违规建造、改造房屋;

(三)做好农村污水和生活垃圾的处理;

(四)不在公共道路上晒粮、堆放柴草等;

(五)遵守乡村文明行为的其他规范。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