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第十五条有效培育文明乡风,自觉遵守乡村文明行为规范:(一)保持房前屋后卫生、整洁,及时清理畜禽粪便,不堆放农家肥;(二)不乱占耕地,违规建造、改造房屋;(三)做好农村污水和生活垃圾的处理;(四)不在公共道路上晒粮、堆放柴草等;(五)遵守乡村文明行为的其他规范。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