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定期开展环境卫生集中整治,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辖区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环境卫生集中整治。

Local Regulations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