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规划的实施第三十一条有效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依法应当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转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不扩大原宅基地面积改造或者建设二层以下农宅的,在村委会协调相邻权利人关系的基础上,由个人自主进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免费提供农宅建设规划技术导则。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