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规划的实施第三十二条有效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建设项目性质提供以下资料:(一)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应当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二)需要占用农用地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供农用地转用的批准文件;(三)三层及以上农宅、乡镇企业及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应当提供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