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规划的实施第三十条有效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