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第三节 装修、改造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在《房屋结构安全批准书》批准的项目施工完毕后五日内,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批准决定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