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第三节 装修、改造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悬挂《房屋结构安全批准书》,并加强现场安全管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对房屋装修、改造和维修加固现场的结构安全加强监督检查。建筑区划实行委托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将房屋装修的注意事项、禁止行为等书面告知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及其委托的装修企业;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劝止,劝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