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在《房屋结构安全批准书》批准的项目施工完毕后五日内,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批准决定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