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第四节 安全鉴定第三十三条有效在本市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专业技术人员、检测仪器设备、办公场地和注册资金,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