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在本市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专业技术人员、检测仪器设备、办公场地和注册资金,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