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第三节 装修、改造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实施房屋装修、改造和维修加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市)县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取得《房屋结构安全批准书》后方可实施:(一)拆改房屋结构;(二)增加夹层;(三)其他可能影响房屋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的行为。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