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第三节 装修、改造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降低底层室内标高;(三)超过设计标准、规范,增加房屋使用荷载的;(四)安装设施、设备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五)法律、法规以及(临时)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