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大明山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不落实环境保护措施或者活动结束后五日内不拆除临时搭建设施、不清理现场或者恢复环境的,由大明山保护管理机构或者县(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