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不落实环境保护措施或者活动结束后五日内不拆除临时搭建设施、不清理现场或者恢复环境的,由大明山保护管理机构或者县(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6,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