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设置高杆广告的,由大明山保护管理机构或者县(区)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设置其他户外广告的,由大明山保护管理机构或者县(区)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属于条幅、充气物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属其他类型的,按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面积每平方米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