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大明山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开发与利用第三十二条有效在大明山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依法报公安机关批准。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公安机关在批准前应当征求大明山保护管理机构的意见。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同时抄送大明山保护管理机构和相关县(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活动举办单位应当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在活动结束后五日内拆除临时搭建的设施,并清理现场、恢复环境。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