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在大明山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依法报公安机关批准。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公安机关在批准前应当征求大明山保护管理机构的意见。

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同时抄送大明山保护管理机构和相关县(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活动举办单位应当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在活动结束后五日内拆除临时搭建的设施,并清理现场、恢复环境。

Local Regulations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6,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