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大明山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开发与利用第三十一条有效根据区域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大明山保护管理机构、县(区)人民政府可以分别对自然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小区、旅游景区(点)采取临时封闭、限制或者禁止社会车辆进入等措施;相关措施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