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和旅游景区(点)内禁止设置高杆广告。

自然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小区内设置其他户外广告的,由大明山保护管理机构负责审批。生态保护地带内的旅游景区(点)设置其他户外广告的,由大明山所在地的县(区)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