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大明山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开发与利用第二十三条有效严格控制大明山内建筑高度。自然保护区内新建建筑不得超过12米,标志性、轮廓式建筑不得超过15米。生态保护地带内新建建筑不得超过15米,标志性、轮廓式建筑不得超过18米。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