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严格控制大明山内建筑高度。自然保护区内新建建筑不得超过12米,标志性、轮廓式建筑不得超过15米。生态保护地带内新建建筑不得超过15米,标志性、轮廓式建筑不得超过18米。

Local Regulations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6,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