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大明山内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地质灾害评估,落实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施工场地周边环境,不得随意倾倒建筑垃圾和其他废弃物。施工完成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造成生态环境污染和损坏的,应当限期修复。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