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大明山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开发与利用第二十二条有效在大明山内进行建设,应当严格按照经依法批准的规划实施。大明山内的开发建设项目(村民住宅建设除外),由大明山保护管理机构或者大明山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立项等有关手续。村民住宅建设按照城乡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